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孩子:你有作证的义务

1999-01-17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李晨

某日下午,两个女学生到北京动物园派出所报警:与同学在狮虎山附近游览时遭抢劫,4名男同学被扣做人质,女同学被逼回家取钱。

干警火速出击,将三名涉嫌抢劫的人抓获。3名嫌疑人当日下午在动物园狮虎山附近,使用暴力及威胁手段,抢劫作案两起。

遭抢劫的9个初二学生中的5名女生能到派出所如实作证。而4位男生却不辞而别,早早地回了家。派出所打电话要4人来作证时,得到如下答复:“我妈不让我去……”家长答复:“明天再说吧,我们作证了,那几个人会不会报复?”“算了吧!几十块钱的事,别去了!”

《刑事讼诉法》第48条规定:“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,都有作证的义务。”我们应当教育青少年,让他们知道应尽的法律义务。明白是非曲直,决不应当让他们“事不关己,高高挂起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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